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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12號)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器官移植買賣和境外移質的相關罰則。國人如果到中華民國境外地區接受器官移植,回國後服用抗排斥藥物,必須向醫院申報器官來源,如果不申報,可罰三到十五萬元。(戎華儀報導)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放寬活體器官捐贈的限制,原本要兩位家屬同意,放寬為一位家屬同意即可;到國外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回國後繼續接受治療時,服用抗排斥藥物必須誠實向醫院申報器官移植類目所在國家的醫院和醫師等書面資料,違者可罰3到15萬元。國民黨立委徐少萍:『到國外器官移植的病人,回臺灣之後一定要終身服用抗排斥藥。新法規定,病人要領取藥物的時候,必須向醫院如實申報器官的來源,醫院也有通報的義務,假如沒有通報的話,將罰3到15萬元,如提供錯誤的訊息,就有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此外,過去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爭議,這次修訂的法條配合國際規定,在器官移植臨床指引中明定,不得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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